近期有两大社会事件在互联网与平面媒体上均被抄得沸沸扬扬,一个是陕西镇坪县的华南虎事件,另一个就是北京朝阳医院孕妇因家属不同意签字进行手术而导致孕妇与胎儿一起毙命的事。两件事情的背景与性质、影响均大不一样,但却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同样的荒诞不经。
首先我们来看华南虎事件。事至今日,我想满世界再也找不出几个人相信在镇坪真的会有华南虎(或确切地说那张虎照是真的,因为这张照片是华南虎存在的最直接的证据,故等同来讲也未尝不可)。这个事件,不同的人们会有不同的评说,甚至方舟子也来评说中科院的两位“专家”的论证也有明显的漏洞与不专业之处。也许当地官员只是想借借虎势来促进当地旅游经济发展(或骗取一些国家经费?)而已,只不过没想到玩得有点大,弄得现在处境尴尬,灰头土脸。当然,借此机会,那些想出出风头的和那些不想出风头的都尽情出尽了风头,最美滋滋的是那些媒体与网站了--多好的报道题材呀,既可赚银子,又能吸引眼球。至少现在在舆论界,陕西省林业部门及镇坪会的官员们处境最为不利,问题是难道官员真的都是无能昏庸之辈或头脑简单之流吗?至少我个人不这么认为,只不过是他们未料到是这样的结果(私下想想他们现在对于选择开新闻发布会是件多么后悔的事呀),这次的操作手段与方式产生了失误,未能象其他事情那么顺利而已罢了。当皇帝穿上“新装”的时候,难道我们真的认为大臣们特别是皇帝自己不知道新装是什么?而这恰恰是这件事情的荒诞之处。
发生在北京朝阳医院的孕妇死亡事情更是悬乎。综观整个事件,我们似乎找不到事件的真正责任者。医院及医生应该已尽责了,因为没有签字就动手术,不仅违反了医生的最基本准则,还会无可能承担无法承担的后果(试想一下,如果医生坚持动手术,但仍未救活孕妇或胎儿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况)。我虽然不是医生,但我想到即便是再黑(指医德丧失或收取红包)的医生面对此情境心中也是悲悯的。周围的人更是没错,因为他们本身就是旁观者,况且在事件当中他们也曾起到劝说甚至捐款的作用,只是未能起到效果而已。好象最该批的就是她的丈夫了,正是因为他的不签字才会直接导致这样的结果。但我们确确不能忽略的是,其实他才是整个事件中最为痛苦的人,除了要遭受旁人的谴责外,更要面对失去爱妻的悲伤。不管大家是基于情绪化认知还是出于对当下医院的不信任的判断,亦或是出于首先上的评判,无论是对医院的批驳还是对死者丈夫的谴责,我想让大家百思不得其解的就是作为死者的丈夫,为什么坚持不签字而静静地等待挽救他妻子生命机会的丧失。这个也许参看一下当场一个叫吕卫红的记者的文章《请多关怀肖志军》可以得出一些端倪。当我们将画格定焦在几十个人围在一个本可以有机会有活命机会的孕妇前而静静等待她的死亡的时候,是不是一个非常非常荒诞的画面呢。
前一个事件荒诞得让人觉得可笑,而后一个事件荒诞得让人悲悯。
两起荒诞的事件放在一起,更有理由让人们对社会、对道德、对制度、对人性引起更加深刻而不荒诞的思索。
这是两个放大了的社会性的荒诞事件,在我们的周围有没有类似的虽没那么严重但也称得上荒诞的事呢?我想,至少在我的周围能看到一些影子。
2007年11月29日星期四
2007年11月15日星期四
新劳动法的思考与管理悖论
管理悖论常常发生在平常的工作与社会现象中。用一句更为通俗的话来讲就是“事与愿违”。
在企业内部,不泛有这样的例子,一个新的制度的实施常常受到制约与伤害的是那些原来就很守规矩的人,而常常违反规矩的人总有有办法来化解新的制度对他的制约。
对于劳动者的保护也一样。在新的劳动法实施前也是这样的例子,如应届生的合同。劳动法及一些地方法规往往为了保护应届生的就业与择业权益,对应届生有着特别的保护,如用人单位不得与应届生约定离职违约金等。但这个规定的另一面使得很多企业特别是有能力消化与培养应届生的企业不再愿意下功能培养应届生,因为投入产出得不到保证,结果实际上反而伤害了应届生的就业选择。
新的劳动法也是类似的地方,否则华为的事件不会被社会讨论得热火朝天。华为是一家大公司,更重要的是有实力的大公司,他的做法至少还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并且涉及到的人员其实是受益者而不是受到了伤害。我想,更大多数的公司,特别是中小公司,是没有能力做到华为的解决方案的。好在,劳动法的实施细则还未出来,还给人以许多期待。
我想,之所以存在这样的问题,跟当前中国用人关系的复杂性是直接相关的。一个能够很好保护农民工的规则也许是一些高科技企业的噩梦,因为两者面临的用工状况的差异实在是差异太大,甚至是完全相反。也许真正受到挑战的是规则的制定者。
当然,之所以是悖论,也就说明了并不是讲所有的规则都是这样,只有一些特殊的规则才会构成悖论。
在企业内部,不泛有这样的例子,一个新的制度的实施常常受到制约与伤害的是那些原来就很守规矩的人,而常常违反规矩的人总有有办法来化解新的制度对他的制约。
对于劳动者的保护也一样。在新的劳动法实施前也是这样的例子,如应届生的合同。劳动法及一些地方法规往往为了保护应届生的就业与择业权益,对应届生有着特别的保护,如用人单位不得与应届生约定离职违约金等。但这个规定的另一面使得很多企业特别是有能力消化与培养应届生的企业不再愿意下功能培养应届生,因为投入产出得不到保证,结果实际上反而伤害了应届生的就业选择。
新的劳动法也是类似的地方,否则华为的事件不会被社会讨论得热火朝天。华为是一家大公司,更重要的是有实力的大公司,他的做法至少还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并且涉及到的人员其实是受益者而不是受到了伤害。我想,更大多数的公司,特别是中小公司,是没有能力做到华为的解决方案的。好在,劳动法的实施细则还未出来,还给人以许多期待。
我想,之所以存在这样的问题,跟当前中国用人关系的复杂性是直接相关的。一个能够很好保护农民工的规则也许是一些高科技企业的噩梦,因为两者面临的用工状况的差异实在是差异太大,甚至是完全相反。也许真正受到挑战的是规则的制定者。
当然,之所以是悖论,也就说明了并不是讲所有的规则都是这样,只有一些特殊的规则才会构成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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